咨询热线:0755-36626058
网站公告: 英瑞德认证,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新闻资讯

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

+86-755-36626058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是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3C认证 当前位置:首页 > 3C认证 >

音视频产品3C认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

时间:2014-12-08 15:19    点击量:

  音视频产品3C认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

  1.3C认证的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3C认证,方能进行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音视频产品便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类别。

  2.产品范围和技术标准

  电视机、收音机、音响、CD机、VCD/DVD播放机、MP3、盒式磁带录像/放像机、电子琴等音视频设备被纳入3C认证的音视频产品范畴。3C认证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属于3C认证范畴的音视频产品包括:

  总输出功率在500 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音频功率放大器;

  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

  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

  以上设备的组合;

  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监视器;

  录像机;

  电子琴;

  天线放大器

  显像(示)管。

  认证依据的标准为:

  GB 8898-2011(安全标准);

  GB 13837-2012(电磁兼容标准);

  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标准)。

  提请企业注意的是:两项EMC标准GB 13837-2012(无线电骚扰)和GB 17625.1-2012(谐波电流)已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自2013年7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实施3C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于2014年7月1日完成。

  我国音视频产品的安全标准为GB 8898-2011,修改采用IEC 60065:2005。该标准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以取代老标准GB 8898-2001。对于音视频产品申请3C认证者,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申请人可按照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自2012年11月1日起,企业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3C认证。所有旧版标准3C认证证书转化工作最迟应于2013年11月1日完成。

  无线电骚扰标准GB 13837-2012规定了声音和电视接收机及有关设备的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该标准修改采用了CISPR 13:2009(5.0版)标准。

  谐波电流标准GB 17625.1-2012规定了设备的分类,以及在指定试验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该标准等同采用IEC 61000-3-2:2009(3.2版)标准。

  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电磁兼容标准GB 13836-2000非等效采用IEC 60728-2/FDIS:1997。相对于国际标准,它在干扰方面增加了电源端骚扰电压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等内容,在抗扰度方面增加了内部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等内容,限值和测量方法也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GB 8898和GB 17625.1的制定机构分别为由信息产业部电子产品安全标准工作组(秘书处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246(秘书处为武汉高压研究所)。GB 13837和GB 13836的标准制定机构是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79(秘书处设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其中SC 5(E分会)广播接收设备的电磁兼容分技术委员会和SC 1(A分会)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和统计方法分技术委员会与音视频产品的EMC标准有关。

  3.音视频产品的3C认证

  (1)我国3C认证制度的重大变化

  2012-2013年,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先后颁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基于这三项基础规则,2014年7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修订更新了17份3C认证实施规则,包括音视频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新规则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修订目的主要是强化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各参与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多方共赢。新实施规则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实施分级管理,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凸显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地位。认监委制定发布的实施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一句、单元划分等级本要求,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便知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

  第二,开展分类管理,采取“扶优限劣”管理模式,有效激发企业活力。新版规则明确要求认证机构收集整理获证产品和企业质量信息,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在认证实施环节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三,粗化认证单元,简化认证变更,降低企业认证成本。通过对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此次调整的新版规则将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同时相关产品的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

  第四,突出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地位,充分利用自有检测资源,便利企业检测。新版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管理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

  (2)认证模式

  根据音视频产品新的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音视频产品的基本认证模式取消了原来的初始工厂审查要求:

  对于I类或II类设备;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对于I类或II类以外的设备;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模式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确定认证申请人所适用的认证模式。

  (3)认证单元划分

  一般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不同来划分;

  对于带有显示器的产品,按照屏幕尺寸来划分;

  对于具有不同工作方式的产品,以工作方式(如显示方式、防爆方式等)不同划分;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认证程序

  认证基本程序为:①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②认证委托人按实施细则提供申请资料;③型式试验; ④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⑤获证后的监督。一般的认证时限为90天(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通过3C认证的企业获得申请认证产品的3C认证证书,并在在产品上加贴3C标志。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制造商;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场所;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发证机构。

  音视频产品的3C标志按种类分为安全、安全和电磁兼容2种,按大小可分为8、15、30、45、60 mm 5种。当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当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标志应加贴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可按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格印制/模压认证标志。

  (6)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根据实施规则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在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包括至少以下内容: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样品检测要求(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

  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7)认可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返回列表页】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益华大厦7楼北10#  电话:+86-755-36626058  手机:15889698369
 
CE认证